教学仪器设备及实训器材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6-30 17:13
为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及实训器材的管理,凡丢失或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训器材,按下列方法赔偿:
1、凡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训器材损坏者,按现购
买价赔偿。
2、学生损坏、丢失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训器材均应由相关指导教师和实训室管理员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设备保障处及时处理。
3、因过失性损坏或不慎丢失者,按现购买价的60%赔偿,局部损坏,经修理仍
可使用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4、对于金额较大的仪器设备(价值5000元以上)损坏赔偿,其赔偿金额由相关指
导教师和实训室管理员根据情节等因素,提出损坏或丢失情况报告,报设备保障处。
5、凡因学生损坏、丢失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训器材,相关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不报,或由于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指导失误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和实训器材损坏者,则应追究指导教师或管理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电气工程系实训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制